(2013)辽立一民终字第0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福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丸石木材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福荣木业有限公司,丸石木材株式会社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立一民终字第000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福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韶华、金绍佐,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丸石木材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大石正春,系董事。上诉人大连福荣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丸石木材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四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6820元,低于300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一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主要依据。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涉外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姜 丽审判员 尹天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