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市广电局)。法定代表人华惠民,局长。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渭南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市广电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广电局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市广电局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在渭南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尚未处理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广电局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在渭南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市广电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二)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广电局作出的(渭)文罚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