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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立臣与被执行人白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臣,白万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吴立臣,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白万希,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吴立臣与被执行人白万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2013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立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李钟瑞审判员  高振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