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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建云,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及父母,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很好,原告身患重病,要求继续照顾原告,为了孩子和原告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及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