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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清明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309-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清明。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清明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公证处公证并属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125、1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鲁J860**、鲁J863**及鲁JW9**挂、鲁JW8**挂解放牌货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2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