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荣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荣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陆珊,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林山,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荣全,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荣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撤诉申请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