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茨沟乡五里堡村。法定代表人赵自修,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振波,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襄城县襄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