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新明与被执行人周合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被执行人陈志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志强的银行存款3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