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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