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