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成某甲与成某乙、成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召君、黄祥,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成某乙之妻,特别授权。被告:成某丙。被告:成某丁。被告:成某戊。被告:成某己。被告:成某庚。被告:成某辛。委托代理人:成某庚,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30元,减半收取为2,315元由原告成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叶凌芳人民陪审员 黄娟曲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