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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成某甲与成某乙、成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召君、黄祥,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成某乙之妻,特别授权。被告:成某丙。被告:成某丁。被告:成某戊。被告:成某己。被告:成某庚。被告:成某辛。委托代理人:成某庚,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30元,减半收取为2,315元由原告成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叶凌芳人民陪审员  黄娟曲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