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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卞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