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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案件名称

纪营与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伟;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纪营,男。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B座1楼。被告:张伟,男。被告: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西环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北环中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张伟、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冀××××××/冀×××××挂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伟、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冀××××××/冀×××××挂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