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余路与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路,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余路,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忠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荣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豫,该公司员工。被告:赖胜贵,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赖小豫,系被告赖胜贵之子。上列原告余路诉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