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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余路与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路,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余路,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忠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荣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豫,该公司员工。被告:赖胜贵,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赖小豫,系被告赖胜贵之子。上列原告余路诉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