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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亚辉与被执行人张凯、沈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辉,张凯,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481-2号申请执行人黄亚辉,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沈玉,女,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了(2013)青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凯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黄亚辉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凯所有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