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叶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叶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58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肖亮。被执行人:浙江叶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修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叶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中兴中路与长桥直街交叉口(大达商城)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为2325.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622.4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