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知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知初字第172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延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斌,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孔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龙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