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禚阳春与管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阳春,管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禚阳春,职工。委托代理人岳奎楠,法律工作者。被告管青。原告禚阳春与被告管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