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星商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孙永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法定代表人朱斌,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发包人所在地”及“甲方所在地”超出了法律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以此确定本案管辖权不当;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的华强·阳光新城27#--34#楼及传达室工程,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还签订《关于华强·阳光新城27#--34#楼、传达室土建施工单位的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上述诉讼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因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及补充协议的甲方均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9914741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有关规定,上诉人要求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