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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关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松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松,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洪江,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及辩护人李洪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李松和朱仲其(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各自邀约人手于次日中午在关岭自治县顶云乡磨子冲煤矿打架。2013年3月3日12时许,李松邀约李帮荣、李清显、彭祥等人来到磨子冲煤矿后,与在此等候的朱仲其、朱仲贤、朱怀祥、罗光祥、陈小松、毕小国(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双方分别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铡刀、砍刀、石头、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木棒等凶器进行械斗,致使李松、李邦荣、彭祥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邦荣所受损伤属重伤,朱仲其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李清显所受损伤属轻伤。李松、彭祥所受损伤经初检为轻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松与他人因债务纠纷而产生矛盾,为炫耀武力、显示威风,互相约定时间和地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进行斗殴,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松有期徒刑3年至4年。被告人李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斗殴事件的发生过错在于朱仲其对李松债务未偿还,李松是被动参与斗殴且手受伤严重,李松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松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李松和朱仲其(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各自邀约人于次日中午在关岭自治县顶云乡磨子冲煤矿打架。2013年3月3日12时许,李松邀约李帮荣、李清显、彭祥等人来到磨子冲煤矿后,与先到此等候的朱仲其、朱仲贤、朱怀祥、罗光祥、陈小松、毕小国(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双方分别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铡刀、砍刀、石头、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木棒等凶器进行械斗,致使李松、李邦荣、彭祥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邦荣所受损伤属重伤,朱仲其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李清显所受损伤属轻伤。李松、彭祥所受损伤经初检为轻伤。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李松邀约多人持械与朱仲其等人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朱仲其和李松的通话清单、处警经过,证人谢洪、陈宗德、张祥、陈学贵、王俊、鄢敏、陈涛、李月忠、刘兆祥、杨成开、李清显、彭祥、朱仲其、朱仲贤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且有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相片予以佐证。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松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人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与他人因债务纠纷而产生矛盾,为炫耀武力、显示威风,互相约定时间和地点,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伤,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松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松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与其罪责相适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作案凶器砍刀五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良宇人民陪审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周学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