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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