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