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赵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周,孙凤琴,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周,市民。被执行人孙凤琴,农民。被执行人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22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合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74号中原商城。法定代表人孙凤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周与被执行人孙凤琴、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周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