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占海与被执行人周玉泉、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海,周玉泉,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孙占海,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玉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隋文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文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占海与被执行人周玉泉、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债权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