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耀州区支行与董西平、董茂宏、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负责人:蔡抗震,支行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0号。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民,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茂宏,男,汉族。被告:董西平,男,汉族。被告:董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告董茂宏、董西平、董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