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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417号韦尚列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尚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尚列,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尚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尚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韦尚列伙同蒙某抖、蒙某小(均已判刑)合伙向覃某海购买位于维都林场松柏分场21林班1-2、1-3、3-1小班及兴宾区1林班的林木后,韦尚列、蒙某抖、蒙某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擅自组织民工采伐。经现场勘查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勾图测算,被告人韦尚列伙同蒙某抖、蒙某小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419立方米。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尚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尚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韦尚列伙同蒙某抖、蒙某小(均已判刑)合伙向覃某海购买位于维都林场松柏分场21林班1-2、1-3、3-1小班及兴宾区1林班的林木后,韦尚列、蒙某抖、蒙某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份擅自组织民工采伐。案发后,森林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滥伐的木材。经现场勘查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勾图测算,被告人韦尚列伙同蒙某抖、蒙某小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419立方米。经木材检验技术员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鉴定,森林公安机关已追回的木材125.7026立方米,价格523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尚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山界林权证、合同书、维都林场及林业局��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追缴被滥伐桉木材情况说明、涉案木材变卖材料、现场示意图、(2012)兴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表、证人覃某海、肖某森、黄某忠、韦某元、何某顺、覃某、卢某宾、吴某标、吴某同、韦某用、吴某立、陆某年、张某敢、蒙某抖、蒙某小的证言、鉴定结论木材检验报告、现场勘验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尚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尚列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尚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尚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尚列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追回部分被滥伐的木材,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韦尚列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尚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基吉审 判 员  苏家联人民陪审员  欧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