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至县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至县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至县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至县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337.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