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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瞿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律师。被告葛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葛某因生意之需,先后三次要求原告借款,原告共计出借人民币9万元(下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出借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原告转账交付上述钱款。2012年6月3日,原告转账2万元出借给被告,当月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2年10月29日原告转账出借1���元给被告,30日原告现金出借1万元给被告,被告在2012年11月3日出具借条,表示两个月内还清。事后,借款期限届满时葛某均没有按时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葛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葛某因生意之需,数次累计要求原告出借9万元,原告同意后,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出借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原告转账交付上述钱款。2012年6月3日,原告转账2万元出借给被告,当月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2年10月29日原告转账出借1万元给被告,30日原告现金出借1万元给被告,被告在2012年11月3日出具借条,表示两个月内还清。现原告至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行了充分举证。本院根据原告持有的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汇款流水清单认定双方数次发生借款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视为被告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三、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四、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某代理审判员  左某人民陪审员  刘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