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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玉珍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建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珍,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建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胡玉珍。委托代理人:丁银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赵向东。委托代理人:傅强。被告:沈建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珍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建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珍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胡玉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