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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与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座。法定代表人史世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庆红。被告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号(现代物流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赖建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冠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庆红,被告江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冠公司诉称,根据青白江区第二届樱花旅游文化节筹委会会议纪要的要求,被告江城公司作为凤凰湖新增垃圾桶和休闲座椅等公共设施合同项目的业主。按照被告江城公司的要求,原告东冠公司依约完成了凤凰湖新增垃圾桶和休闲座椅等公共设施的设计、加工和安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875400元。被告江城公司辩称,原告东冠公司和被告江城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了凤凰湖新增垃圾桶、休闲座椅,现尚欠原告款项87540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东冠公司按照被告江城公司的要求,设计、制作、安装了凤凰湖新增垃圾桶和休闲座椅,被告江城公司尚欠原告东冠公司款项875400元未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各承担一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第二届樱花旅游文化节筹委会工作会议记录、公共设施设计方案、产品出库质量说明、凤凰湖公共设施制作施工明细、凤凰湖公共设施制作施工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东冠公司按照被告江城公司的要求,设计、制作、安装凤凰湖新增垃圾桶和休闲座椅,双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东冠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江城公司应当支付报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7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77元,原告成都东冠世珍标识制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8.50元,被告成都市江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38.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