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军、丰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军,丰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增喜,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丰彩云,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建宏、乔丕表依据本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39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子耀、王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子耀、王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郭子耀、王振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建宏、乔丕表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郭子耀、王振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