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762号原告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