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762号原告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