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单峰与郭培红、宿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峰,郭培宏,宿桂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单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培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宿桂华,女,42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被告郭培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峰诉被告郭培红、宿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峰撤回对被告郭培红、宿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单峰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