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桔、徐胜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桔,徐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沈桔,女,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刘府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胜兵,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凤阳县人,中专文化,凤阳县城南小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徐胜兵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沈桔到期欠款3000元。但被执行人徐胜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胜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胜兵的银行存款3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