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兹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三兹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45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财。委托代理人:熊烽。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三兹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奎连。委托代理人:张晨。委托代理人:孙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均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及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三兹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三兹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95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人民陪审员 吴 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