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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好合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好合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英。委托代理人陈国荣。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负责人何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