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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全利与徐兴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兴峰;王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琳,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利,居民。上诉人徐兴峰与被上诉人王全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张法勇代理审判员  王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永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