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存法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存法,张书巧,侯义松,侯艺枫,刘阳丽,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存法,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务农,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身份证号:1404271954********,系死者侯安成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巧,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务农,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身份证号:1404271954********,系死者侯安成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义松,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学生,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身份证号:1404272002********,系死者侯安成之子。法定代理人刘阳丽,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务农,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系侯义松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艺枫,女,201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身份证号:1404272010********,系死者侯安成之女。法定代理人刘阳丽,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务农,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系侯艺枫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阳丽,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务农,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组***号。身份证号:1404271978********,系死者侯安成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西一环路。法定代表人孙小利,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证号:72460464-3。委托代理人白甜,男,系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武俊林,男,系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上诉人侯存法、张书巧、侯义松、侯艺枫、刘阳丽与上诉人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甜、武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侯存法、张书巧、侯义松、侯艺枫、刘阳丽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少峰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侯存法、张书巧、侯义松、侯艺枫、刘阳丽与上诉人长治市恒超汽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已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时注意:2011年8月22日你院作出城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生效后,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9日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作出(2013)长民抗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你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2013.11.2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