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中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8-12-22
案件名称
易伟才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易伟才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中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易伟才,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系湖南攸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林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伟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易伟才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O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波密监狱提出,罪犯易伟才白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易伟才自入监以来累计考核分达1959分,共获表15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易伟才,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为监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箭二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判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伟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布多吉 审判员 羲 雪 莲 审判员 金 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拉 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