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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贺毛英与刘晓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毛英,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贺毛英,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人。被执行人刘晓燕,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达旗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雷振华偿还借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70元、执行费688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需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