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嘉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杜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宫市嘉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法定代表人黄广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宫市嘉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