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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伍春花与马培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春花,马培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伍春花,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培林,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春花与被告马培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春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春花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