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伍春花与马培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春花,马培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伍春花,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培林,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春花与被告马培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春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春花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