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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与鲍庆标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西畈砖瓦厂,鲍庆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麻建西。被告鲍庆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与被告鲍庆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鲍庆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2012年7月31日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俞志亮,被告的住所在地为兰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属于物权纠纷范畴,本案诉讼标的物不是不动产,故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因被告住所在地为兰溪,故本案应由兰溪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鲍庆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