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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