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刘俊与张莺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张莺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全,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莺兰,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喜,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俊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全,被上诉人张莺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1年3月1日由高鹏飞、张宝全(原告丈夫)担保,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租赁包车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提供出租车蒙CY07**由乙方承租。承租日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承包期乙方支付甲方30000元,即为风险押金又为违约金并起双重作用。租金每日200元,每年73000元整,乙方按每月预付租金6080元,逾期3日不交当月租金扣风险抵押金50%,并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按乙方违约。……承包期满时,乙方应将车辆完好无损交回甲方,维修车辆及车辆违章、超速所需费用。等待甲方确认车辆完好,车辆的各种分零件无损坏、破损、功能齐全正常使用。1个月后将剩余的押金退还乙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2011年7月3日原告丈夫张保全驾驶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于7月21日在乌海市骏豪气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至8月31日,又于9月11日及11月26日进行了两次修理。车辆零部件的损坏予以了更换及车辆进行了维修,但其中车辆底盘的损坏系进行了切割和焊补。承租期满后,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车辆后,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了原告押金10000元。后原告要求返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原审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包车协议”系有效协议。协议约定了承租车辆的期限、租金的交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特别约定了承包期满车辆交付的条件。原告在承租被告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对车辆进行了修复,但势必造成该车辆的贬损,同时车辆零部件的损害予以更换,车辆底盘的损坏系进行了切割和焊补后等,均不能等同于被告交付原告车辆时的基本状态。不能认定为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承包期满时,原告将车辆“完好无损”交回了被告的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俊请求判令被告张莺兰退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俊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上诉人更换底盘,且更换底盘只需用1000元,而被上诉人却扣了上诉人10000元,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予改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包车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严格依照《租赁包车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该车承包期满后,上诉人将车交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出租车底盘的维修提出异议,上诉人在庭审中认可底盘未更换,且在一审中亦承认底盘未更换,只进行了焊接,同时上诉人对更换底盘的���格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依照《租赁包车协议》扣上诉人10000元押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小东审 判 员 刘 原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尉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