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仲小莉与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小莉,尹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1号原告仲小莉。委托代理人李丙彩、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