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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5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皇朝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皇朝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55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皇朝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依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皇朝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皇朝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