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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庞秀芳与刘宝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芳,刘宝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87-1号原告庞秀芳。被告刘宝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芳与被告刘宝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