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