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