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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孟芝与张孟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芝,张孟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底稿文件种类民事拟稿时间从2013年11月24日至2013年11月24日拟搞人祝纪锋繕写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张孟芝,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炼油厂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水炼油厂二区宿舍72-1-301。被告张孟秋,男,1962年出生,汉族,石家庄高新区周通村人,现住石家庄高新区星辰花园1-1-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芝与被告张孟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石英慈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