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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中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8-12-22

案件名称

刘刚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中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刘刚,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系四川省理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刘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自觉遵守监规队纪,保质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自入监以来,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性。积极参加学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主动生产技能传授给其他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一贯很好,在服刑期间累计获百分考核总计为2428分,获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性。积极参加学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布多吉 审判员 羲 雪 莲 审判员 金  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拉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