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沛民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鹿静与沛县歌风中学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静,沛县歌风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642号原告鹿静被告沛县歌风中学,住所地沛县正阳南路**号。原告鹿静诉被告沛县歌风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鹿静于2013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鹿静承担。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代 苗人民陪审员 胡正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